法医医疗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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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病人和家属或者工作单位对医院医疗工作中的某些内容(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管理等)不满意,与医疗方发生争执的事件。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本质是有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出现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并产生争议,但不良后果并不是由于医疗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规定了下列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疗事故的分级和分类:(一)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另根据上述分级原则,又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一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两等;将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将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级医疗事故不分等。上述十二个等级除去两端的一级甲等(死亡)和四级(轻微损害)分别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二)分类:过去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责任和技术的分类,但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对“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却必须进行评定。(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三、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1、报告制度: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本院医疗服务质控部门→调查、核实→本院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方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资料的封存:主观医疗资料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后由医院保管。客观医疗资料患者有权复印。3、尸检: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人员进行。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提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司法部门提请;医患双方共同委托。B、管辖:市级、省级和国家。C、组织:各级医学会组建技术鉴定专家库,届时,双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四、处罚(一)、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二)、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1、行政处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暂停6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刑事处罚:现行刑法有30多条法规与医疗工作行为有关。(医疗事故、非法行医、传染病播散、环境污染、非法卖血、采血、制造、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疗用品、提供医疗伪证、盗窃、污辱尸体等)《刑法》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336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民事赔偿:依据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因果关系确定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