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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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10-页共NUMPAGES10页第PAGE\*MERGEFORMAT-10-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0页聊建质字〔2010〕4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根据《办法》要求,各质监部门具体实施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建设各方要充分认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是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将其作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质量水平、减少工程质量投诉、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手段,认真抓实、抓好。二、广泛宣传。各质监部门要认真抓好建设各方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深入组织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和网络等传媒手段,进行大力宣传,努力营造强大的外部舆论监督环境,增加各参建单位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狠抓落实,强化监督。各质监督机构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分户验收标准,加强对该工作过程的巡查和竣工验收时的监督抽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要责令改正。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终止竣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