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应急处理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韶敏****ab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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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应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事务所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时效性,及时推进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提高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在总结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事务所内部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第二章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第二条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事务所各分支机构,要立足于各自工作职责和从事务所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收集、分析并及时向董事长和主任会计师报告重要信息和紧急突发事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并根据董事长和主任会计师的指示,快速处置、抓紧落实并及时反馈。第三条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事务所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边探索边完善,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重要紧急事项专项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办法,明确快速反应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落实责任。当前重点是,建立业务报告监管信息预警监测、客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案件查处、可能引起监管部门及媒体的广泛关注事项等方面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或重要指标动态变化快报制度与典型样本动态情况报告制度,经过逐步建立健全重要紧急事项的快速反应制度体系,严格执行,狠抓落实,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第四条项目总负责人为重大应急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将重大紧急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告,承做该项目的部门经理和现场负责人有责任将重大应急事项按规定程序向总负责人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分支机构质量监管部。质监会办公室和各分支机构质量监管部应明确专人负责业务部门重大应急事项报告和重大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确保重大事项应急报告和重大风险信息资料上报渠道的畅通。第三章重大应急事项第五条事务所必须及时报告和迅速办理的重大、紧急、突发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出现国家监管机关对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的情况;(二)出现国家司法机关对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的情况;(三)出现行业主管部门对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的情况;(四)全国性主要新闻媒体、互联网、当地新闻媒体、报刊杂志有关涉及影响事务所的市场形象的负面报道,需要事务所高度重视、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五)通过参加会议、调研等公务活动及其他途径所了解的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已经或将要对事务所实施检查等重要情况以及可能对事务所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六)其他涉及到事务所的突发性重大或紧急事件。第四章快速反应程序及时限第六条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报告、办理有关重要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首先应确认事项、事件来源的真实性,核准有关的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按照要求,急事急办,迅速处置,跟踪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并深入分析有关重要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对事务所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第七条分类办理的具体办法:1、属于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而引发为:①必须贯彻落实主管中介机构的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指示;②国家监管部门的重要会议部署和下发检查文件及领导批示指示;③突发、重大事件可能造成对事务所的重大不利影响;④其他有关严重问题可能发生等。出现上述情况时,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分支机构必须以签报或报告的方式,按公文处理办法及时报事务所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除按照特定时间要求办理的以外,向关部门在接办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对策、建议和意见;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专项报告;短期内不能完成的事项及时提交进展情况报告。2.属于需要快速报送、且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专题材料,有关分支机构应当从自身职责出发,掌握最新动态,加强综合分析,并将情况及时通过书面或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报事务所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3.属于向事务所有关部门通报的事项,具体承办单位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与分支机构以及与分支机构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将事项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事务所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如沟通、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应事先报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批准之后,向事务所有关部门通报。第八条紧急处置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对于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除经批准定期报告外,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应在2小时内提交报告,其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处置进展情况。下班后、节假日期间的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应当立即用电话、电子文档或手机短信等方式报告。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报告的同时,立即将事项整理、汇总后向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报告。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事务所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的负责人,可直接向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报告。第九条落实与反馈对重要紧急事项的处理,经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