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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和后勤服务的重要保障。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将定期组成资产督察管理小组检查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一、对有以下表现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能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3、勤俭办学,自制独特教学科研设备,成绩突出的;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二、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严重的要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追究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擅自出租、出借资产,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2、不遵守国家或上级对大型精密或贵重进口仪器有关机电审查、海关监管、区域共享等规定的;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流失或浪费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5、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7、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将递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