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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6日【HYPERLINK"javascript:doZoom(16)"大HYPERLINK"javascript:doZoom(14)"中HYPERLINK"javascript:doZoom(12)"小】青政字〔2007〕6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修订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打牢贯彻实施《条例》的基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必须依法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在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更全面、更明确的规定,是我市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加强学习和宣传,推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为我市房屋拆迁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二、明确职责要求,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相关责任,主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一)市建设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拆迁法规政策的调研和宣传贯彻及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保证拆迁规模与建设规模相适应。(二)各级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区市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防止工作越位或缺位。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区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规范化考核和有关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拆迁工作管理程序,重点加强拆迁许可审批的管理,杜绝违法拆迁行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应当明确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内容,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受委托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能,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市统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每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屋交易价格信息。(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协议搬迁期限内,配合拆迁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五)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关析产分户、分立承租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做好与拆迁补偿政策的衔接。要将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凡补偿不到位、补偿房屋建设不到位的拆迁项目,不得批准对外销售商品房。(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异地补偿被拆迁居民的适龄子女就近上学和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七)各级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监察、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三、认真执行《条例》规定,严格规范房屋拆迁程序(一)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要具备拆迁许可条件,当年实施拆迁。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实施拆迁。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暂停办理房屋的产权分割和分立承租名义等手续的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凡在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进行的产权分割和分立的承租名义,在拆迁补偿中不予认可,拆迁人可按原产权或承租名义进行拆迁补偿。(二)拆迁申请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在拟拆迁区域要公示拟拆迁区域规划方案、实施房屋补偿的方案和实施货币补偿的方案、补偿房屋单体设计方案等。其中,实施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方案要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问题的意见。(三)拆迁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