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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HYPERLINK"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7年6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设计和建设,燃气储存、运输、输配、充装、经营、使用,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燃气事业,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发展,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四条银川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监、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近期建设计划。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配套建设用地。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燃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八条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十一条管道供应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第十二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运输、输配、充装设施;(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应的自有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七)有防泄漏、防火、防爆设备和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第十三条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县(市)范围内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槽车充装经营的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四条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第十二条(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气站点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县(市)范围内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气站点的,由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