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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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论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金荣标?摘要:村民资格是指农村居民具备某一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从而具备享有该组织内部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条件。与其紧密相关的村民待遇包括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个方面。村民资格的确认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同时应赋予成员以行政、(准)司法等救济途径。村民资格的确认应综合考虑户籍、住所、成员权利义务、自治权等各种因素。关键词:村民资格、村民待遇、确认、救济目前,随着全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加,但是,目前我国在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使得由征地款引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日益突出。这些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民资格问题上。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村民资格的标准,造成此类案判决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一番讨论,以利于统一有关认定标准。一、村民资格的内涵资格是一种前提条件,是从事某种活动或取得某种身份的条件。村民资格则是具有某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从而可以享有该集体组织特定权利的前提和条件。对村民资格内涵的准确把握,可以从与其相近及其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入手,这包括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三对概念。1.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土地按照其主体不同可由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集体是一个整体,是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全体农民。全体农民要行使对土地等的集体财产所有权,必须有一个代表机构,表现为各种农村集体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村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社等。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在存在集体经济组织1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因此,严格来说,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农村集体组织在符合法人的条件下应当可以成为社团法人,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登记后可以成为企业法人②。第二,农村集体组织指由农村特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构成的,其表现为自然村或行政村,在内部又可分为村民小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等,其自治代表组织是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③我国立法中已经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土地发包一方主体的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内若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则由各该组织作为发包人。可见,农村集体组织的外延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延宽。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长期以来都来自农民集体财产或全体农民私人财产的共同投入,因而事实上普遍存在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复合的现象。④2.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其区别而言,“村民”亦称农村居民,是与“市民”(即城镇居民)相对应的概念,这是以我国公民的户籍为基础进行划分的,强调的是一种自然的身份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是从成员的身份与其权利义务角度进行界定的,强调的是成员的经济关系。由于我国建国后长期以来对公民实行城乡二元体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导致村民与市民的身份确定以户籍作为标准。这就出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是长期以来把户籍作为单一标准的现象,并进而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等同的观念。本质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1)确定的依据不同。村民是指户籍在农村的公民,而不论其居住在何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户籍和居住地皆农村,且在农村生活的公民。(2)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成员,应当全面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组织内部全面的义务⑥。而村民即使居住生活在农村,也只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某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承担组织内部的部分义①2务。村民也可能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任何权利,也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如“空挂户”(3)外延不同。村民的外延大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村民若通过某种程序的确认享有了某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权利义务,则就可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村民可以同时成为村集体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条有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