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学习教案.ppt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PPTX 页数:15 大小:257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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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jiāndū)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二章带班(dàibān)下井第二章带班(dàibān)下井第十二条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第十三条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fúcóng)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jiànlì)、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jiànlì)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zhìdù)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zhìdù)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对发生(fāshēng)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fāshēng)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fāshēng)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fāshēng)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fāshēng)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shēngchǎn)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shēngchǎn)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二十五条为矿山企业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lǐnɡdǎo)带班下井,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谢谢(xièxie)!感谢您的观看(guānkàn)。内容(nèiróng)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