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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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共分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非煤矿山、渡口、渡船可参照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第五条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评审、挂牌公示、监管、整改督办等相关制度,研究和解决重大危险源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经贸、交通、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六条市、镇(街)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督办整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公示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立即进行安全评估。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安全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措施;(八)评估结论与建议。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直接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各镇(街)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承担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小组进行审核鉴定。重大危险源评审小组由安全评估专家组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审查和核定工作。具体工作是:(一)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和安排,对生产经营单位递交的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二)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报告时,认为有必要的,可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情况核实;(三)对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核定被审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四)出具《重大危险源鉴定意见书》;评审小组的鉴定意见必须有审查人员签名,并对其科学性、可靠性负责。第十三条评审小组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本办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生产经营单位挂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实行社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挂牌公示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示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包括:(一)重大危险源单位;(二)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三)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险因素;(四)重大危险源的等级;(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六)负责隐患整改督办的单位名称;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第十五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消除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重大危险源报表》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级、位置以及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