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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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机构。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负责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咨询、落户办公、政策落实等综合服务工作,负责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防范,并参与违规处置工作。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商务部分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由工商登记部分依法直接登记。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股权投资企业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负责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开展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初审,并指导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市备案办对注册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和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市备案办将取消其资质。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地、托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发展改革、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移交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处理。第二章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出资人第九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出资人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人数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提供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第十二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第三章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第十四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四)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职员资信良好。第十五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职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职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第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应在募集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第十七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的管理。(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表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