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计[2005]236号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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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4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05]2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第三条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第四条国家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是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分类管理。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债、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包括:铁道部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权益性资金、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包括:企业和地方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融资等。第五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审批。第六条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铁道部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上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下项目。第七条使用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用于扩大运输生产能力或提高运输效率、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核准。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由铁道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第八条对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和铁道部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权限5000万元以上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由铁道部审批;申请使用铁道部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由铁道部审批。第九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铁道部审批。合资(合作)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会同地方政府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上报,铁道部会同地方政府审批;开工报告由铁道部审批(地方控股项目可由地方政府审批)。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限额以下项目可简化程序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与要求第十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等。立项决策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以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用地预审等。勘察设计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以后的相关工作,包括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及施工图设计等。开工前准备是指开工报告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完成设立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及各项建设报批手续等。第十一条部发展计划司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五年计划,对部管项目,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轻重缓急,提出勘察设计滚动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对新开工项目和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用地预审等作出具体年度安排。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根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项目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负责推进落实,保证计划的兑现。部属单位负责制定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决策和勘察设计阶段应引入竞争机制,立项决策阶段推行方案竞选,勘察设计阶段推行招标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第十三条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由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组织审查,编写项目建议书和预可研审查意见,会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