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基本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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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况研究本文将从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基本权利宪法设置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三大方面来简要论述美国基本权利的概况。一美国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一)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美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而独立,其基本权利理论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源远流长的发展历程。美国基本权利的理论基本上沿袭了英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理论学说。“天赋人权说”和“主权在民原则”是美国公民权利的两大理论基石。美国“天赋人权论”的代表人物是杰弗逊继承发展了洛克的天赋人权理论,他以自然法理论为依据,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人身的权利”,并把洛克倡导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三大权利发展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充分吸收了杰弗逊的天赋人权理论,明确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联邦宪法最终以10条修正案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用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天赋人权理论。除了天赋人权,美国基本权利另一大理论基础是主权在民原则。《独立宣言》是第一个由国家正式颁布承认“主权在民”的文件。“主权在民”是“天赋人权”在理论上的延伸,其基本要义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意,政府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权利法案将主权在民原则纳入了立法意旨中,修正案第10条指出人民为国家权力的享有者,合众国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未授予的权力仍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二)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美国公民权利的发展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这与美国发展的历史背景、公民成分的组成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息息相关。美国诞生于与英国决裂的过程中,公民权利的建立不仅深受英国传统权利的影响,而且与公民资格本身的界定也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的公民政治从一开始就带有鲜明的排斥性,自由与不自由的同生共长是美国公民权利发展的一鲋匾氐恪8爬ǘ?言,美国公民权利发展的各个时期都面临两个重要的议题,那就是公民资格的确定公民权利公民资格的确定和公民权公民资格的确定公民权利的内容,梳理美国公民权利发展的脉络,大致可以看出,美国社会对公民资格的限制和公民权的内容利的规定是个渐渐扩展的过程――对于公民资格界定,逐步从排斥性歧视走向多元性的包容。由早期通过政治权利(具体表现在选举权上)的享有来界定联邦公民资格,对公民资格加入了种族、肤色和财产的限制,逐步发展为取消各种限制,将选举权和公民资格扩展到妇女和黑人。对于公民权利内容,从对自由主义式个人性权利的强调,走向对集体性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认同。由早期对自由权、财产权、司法正义权、持有武器权等个人权利的强调扩展到劳工的集体签约谈判权、社会保障权等集体性权利的规定。二美国基本权利的宪法设置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设置可谓独树一帜,联邦宪法并未将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正文,而是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当年否定将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的理由,现在已无从考证,但宪法中公民权利内容的缺失必然引起各方质疑和指责,美国国会最终用10条修正案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补入联邦宪法,即后来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民主自由权。修正案第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权和请愿权五项自由权利。另外,修正案第2条规定携带装器权。这两条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实体权。二是人身自由权或称被告的权利,即被告在司法程序上享有的人身权利。修正案第4条至第8条规定了被告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享有12项程序权,这五条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权。三是权利的保留,修正案第9条规定人民保留以上所列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第10条规定各州或人民保留未授予联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权力。这两条规定较为独特,既不属于实体也不属于程序,而是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特别声明,以使整个《权利法案》严密完整。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利法案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有着显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的限制性规定来反向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通过规定公民程序权利的方式确认其实体权利两个方面。此外,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也较为原则简单。三美国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但必须有相应的保障与救济制度与之相呼应,才不会使权利规定流于形式。“从来政府以一纸公文宣布权利的存在,并非难事。最难之事是如何见诸实行。”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落到实处,美国设计了一套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制度。(一)分立的权力格局公民权利的保障必须依赖政府权力的行使,但政府权力却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一思想渗透在美国的制宪过程之中。美国宪法设计了两种权力相互制约的模式:一是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设想,对国家权力进行横向划分,实行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相互平行制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