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讲座1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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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专题讲座近年医疗纠纷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6曰发布的司法解释----举证倒置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不存在医疗过失负举证责任,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而对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方医疗单位举证医疗事故87年《办法》的定义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新条例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主要不同点责任主体不同违法行为的表述不同损害后果不同责任主体**《规定》的主体为医务人员**《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牡丹江某医院医药采购人员构买假药二磷酸果糖,致被注射患儿死亡,按《办法》,责任主体为医务人员,只能作为一般民事侵权案处理;而按《条例》,其主体为医院和医务人员双方,不但医院和个人都要负责任,而且按有关法律,个人可按医疗事故罪论处。发生时段**《办法》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即如果未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时不是医疗事故。例如推诿患者,见死不救等。**《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时段被扩大。受害者范围**《办法》规定“病员”,即如果被美容(某些医疗机构开办医学美容)毁容,只能作为一般民事侵权。**《条例》规定“患者”,包括孕妇、被美容者等,受害者范围被扩大。解释---1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不法性1、作为2、不作为损害后果1、已发生的2、要发生的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1、故意(1)希望(2)放任2、过失(1)疏忽大意(2)过于自信解释21.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合法行医资格3.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4.医务人员主观上的过错n5.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四级)n6.医疗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什么不区分事故性质《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医方、患方医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方——病人或者其亲友时间与空间——医疗服务活动中涉及事项——事实、原因、如何处理表象——认识不同、各执一词发生在身边的几桩“小事”一块纱布赔了16万一块皮纱索赔104万!输液瓶里的黑色颗粒慎言!!!案例:“死不了”因为一句话赔了五万块就医时骨折打官司败诉医疗纠纷的分类医源性纠纷医务人员的行为医疗技术行为?非医疗技术行为?非医源性纠纷与患者本人发生的纠纷与患者亲友发生的纠纷因故意行为引起的纠纷因过失行为引起的纠纷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引起纠纷因医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因患方责任引起的纠纷无责任归属的纠纷有损害后果的纠纷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无损害后果的纠纷医疗差错行为?后果?错误行为+损害事实?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主要不同点分类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逻辑关系发生事故的根源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单位内部管理责任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主体特殊主体------医务人员2、客体复杂客体犯(1)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罪(2)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构3、主观方面过失成(1)疏忽大意(2)过于自信4、客观方面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与医疗活动有关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2非法行医罪超越注册地点超越诊疗科目专项技术许可见习期“医师”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