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学习-安监部电视电话会用稿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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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事故报告共四条内容。对电力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限(立即)、程序、内容,以及事故资料、事故现场保护、后续报告等做出了规定。同时规定,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条例》在事故报告条款上与493号令的10条规定相比,做了相应的调整。245678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2.事故调查组的构成(第二十二条)3.事故调查报告时限要求(第二十三条)此外,第24、25、26条分别对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内容。规定了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电力企业负责人、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其形式包括了行政和刑事两种法律责任处罚。《条例》法律责任的特征主要是惩罚性,在行政处罚类别、罚款额度标准上与493号令保持一致,作出了与493号令相衔接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是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一)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