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章程(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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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章程一、总则本届比赛的宗旨是为了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推动我国的舞蹈创作和提高舞蹈表演艺术水平,发现、鼓励优秀编创、表演人才,促进我国舞蹈艺术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一)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艺术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承办。定于2011年8月25日在宁夏银川市举行,具体报到时间另行通知。(二)比赛组委会主持全部赛事。(三)文化部聘请国内舞蹈界专家组成评委会。(四)报名资格:参赛选手年龄不限,职业或非职业者均可报名参加。(五)全国舞蹈比赛所颁奖项为“舞蹈创作奖”和“舞蹈表演奖”。比赛设独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两个项目组,分别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以审看录像的方式进行评选,决赛以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评选。(六)本届比赛题材不限,提倡、鼓励民族民间题材和现实题材。二、报名及比赛有关事项(一)凡是2002年以后创作的新作品(不含获文华舞蹈等次奖的作品)均可参加。报送名额不限。(二)本届比赛每个独舞、双人舞、三人舞作品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群舞作品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演员不得超过24人。(三)进入决赛的编导、演员、领队参加比赛的一切费用自理。比赛期间,比赛组委会将对参赛演员、编导和省级单位一位领队给予适当食宿补贴。(四)请将下述材料于2011年6月1日前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艺术处(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接收。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8号邮编:750004电话:0951-6012325传真:0951-6025675联系人:秦发生1.请认真填写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选手报名表(附件2)(独舞、双人舞、三人舞由编导和演员填写,群舞由编导填写)。2.编导和演员各提交3张2寸彩色照片(不包括群舞演员)。3.群舞节目提交2张7寸演出剧照。4.为便于评选,每张报送光盘内仅限录制一个参赛节目,光盘上注明作品名称。(五)预赛结束后,将于6月底前向各地公布参加决赛的通知。三、评奖(一)奖项:1.独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组:设全国舞蹈比赛创作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全国舞蹈比赛表演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2.群舞项目组:设全国舞蹈比赛创作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全国舞蹈比赛表演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3.以上各组均设优秀创作奖和优秀表演奖若干,名额从严掌握。4.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或评委会特别奖。(二)获创作、表演(含集体)一、二、三等奖,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和奖金。获优秀创作奖、优秀表演奖者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进入决赛而未获奖的编导、演员和群舞均颁发纪念证书。四、其他凡进入决赛的作品,音像制作发行权均属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组委会;凡进入决赛的演员,应服从组委会安排,参加相关巡演等活动。第九届全国舞蹈比赛章程由本届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