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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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现将《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可以在2010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重庆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qwsj.gov.cn),通过网站查看该条例全文,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shipinke@sina.com。(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卫生局1117办公室,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邮政编码:40114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重庆市卫生局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附件:《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食品生产经营的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三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遵守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本条例;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需要实施检疫的食用农产品,遵守动植物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出口食品、国境口岸范围内食品的安全管理,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保健食品和食盐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义务与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事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评议及考核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盐业行政、市政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农业行政、商务、盐业行政、市政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食用农产品、生猪屠宰、食盐、占道经营食品摊贩、进出口食品和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遵循精简统一,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探索和创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保证食品安全。第七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及委托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