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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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2011-10-2815:24:28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22日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上市公司;(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前款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八条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九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七)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六)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八)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