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市场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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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市场管理方案综合市场管理方案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写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综合市场管理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综合市场管理方案1xxx股份公司系“SIEMENS”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开关、插座等。xxx(中国)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经授权获得该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大陆提起知识产权相关诉讼。20xx年5月,xxx股份公司发现北京xxxxx家居装饰市场某摊位可能销售了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该摊位经销商邮寄了《律师函》,称该摊位可能销售了未经xxx股份公司授权的开关、插座等电气产品,建议其采取相关措施。20xx年6月19日,xxx公司在该摊位公证购买了涉案开关、插座若干,并取得收款金额为122元的《收据》一张和盖有“北京xxxxx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代开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以及名片各一张。郑某系该摊位的经营者,并确认收到了该律师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郑某销售的产品与xxx公司的正品进行比对,xxx公司的开关、插座产品的正品内侧均印有20位编码,郑某的产品上没有编码,且二者在产品外包装袋、产品构造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xxx公司还了北京xxxxx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理由是其未尽监管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直接侵权行为包括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前(一)至(五)项,即(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条第(六)项属于间接侵权的情形,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就本案,海淀区法院认为,郑某认可收到了律师函,其应当知晓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假冒xxx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郑某作为经营者,其亦未证明其销售的开关、插座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销售假冒xxx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xxxxx公司是否侵权本案的'争议在于,xxxxx公司并非直接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海淀区法院认为,郑某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灯具,与其实际经营的项目一致,xxxxx公司为其提供发票并无不妥。x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公证购买涉案商品之时xxxxx公司知晓郑某销售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xxx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xxx公司在收到本案状之后应当知晓郑某销售了涉案商品,但在诉讼中,xxx公司认可郑某在收到本案状之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故xxxxx公司在知晓郑某销售了涉案商品之后,已经尽到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不构成对xxx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在前几年我们熟知的xx街公司相关案例中,法院却认定xx街公司为被告于某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同样是综合市场,为何xxxxx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xx街公司却成为共同的侵权行为人?综合市场监管义务的认定不管是xxxxx公司还是xx街公司,作为综合市场,两家公司均与相关摊位的经营者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的摊位位置、面积、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等,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两家公司的权利义务看,均包括对市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有权决定市场经营时间、经营品种、范围等,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调整,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xx街公司负有维护市场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合市场作为经营管理者,提供经营场所,应知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综合市场如果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应知”情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xxx公司案中,权利人律师函寄送的对象为摊位的经营者,且在收到本案状之后,郑某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故xxxxx公司已经尽到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在xx街公司案中,权利人给xx街公司的律师函中已经列明了销售侵犯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