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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7号《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津梁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健康发展,保护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服务),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相关服务的下列经营活动:(一)货运代理、货物托运、货运配载、货运站综合服务、货运信息、搬家运输等业务;(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的辅助业务;(三)公路和铁路、航空、水路联运服务及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等业务;(四)交通物流服务。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货运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货运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货运服务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鼓励市内外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经营货运站、货运服务信息网络和其他货运服务业务。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货运服务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履行承诺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在对货运服务行使管理职权、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相应行政执法证件的,货运服务经营者可以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市运管机构应当支持、引导建立货运服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货运服务经营承托双方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并根据需要开展其他相关服务活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运管机构应当认真受理货运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投诉,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有关问题。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七条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第八条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第十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第十四条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第十五条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二)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