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化条例培训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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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培训2011-06-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二、条例修改的背景1.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2.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1)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变化。(2)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国家相继制定了《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这些新情况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使其规定与部门分工职责相适应。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理念:第一,统筹协调安全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第二,尊重实践,求真务实;第三,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第四,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四、条例修改理念重点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二个方面是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第三个方面的是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第四个方面是调整了原条例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第五个方面是进一步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第六个方面是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第七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内容,是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八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内容,是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五、危险化学品定义的变化1.新条例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2.现行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六、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和具体条款1.例如现条例第7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具体。2.新修订的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执行机关及处罚条款进行了明确。如:(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5)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