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性质的合同是否有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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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性质的合同是否有效案情简介:2008年12月3日我乡XX村曹某将58只的母鸭赶到农田就去忙于其它劳动。由于劳动繁忙,当晚天黑了才到家,当时发现鸭母已自行回家,清点一下尚差5只未回来,天黑了也无法寻找,第二天也没找到。12月8日曹某赶鸭放养途中,发现本村蔡某所赶的一群母鸭中,跟在背后的几只母鸭与自己前几天丢失的五只极为相似。遂与蔡某交涉,蔡某称该母鸭是自己的,由此,引发争执。后双方协商:由林某作为证人,各自将鸭群赶放同一块农田,这几只鸭子跟谁一群回家,谁就拥有所有权,如果该鸭跟随到一方家中,由另一方付给对方500元现金。曹某、蔡某各拿出500元现金交给林某后,当晚结果鸭子跟随蔡某鸭群回家,林某遂将1000元一并交给蔡某。曹某向乡调委会申请调处要求蔡某返还其现金500元。我们调委会受理后认为:曹、蔡双方因五只母鸭所有权发生争议,应当平等协商来解决。而双方采取在农田放鸭的方式来确定该争议的五只鸭所有权,且约定该母鸭跟随那一群鸭子到一方家中,另一方给付现金500元,具有打赌的性质。这种方式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另因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据此,调解要求蔡某返还曹某现金500元。分析:本纠纷的起因是曹某与蔡某对五只母鸭所有权归属争议,于是双方约定放鸭认家门,这种做法本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是私法自治范围。如果双方约定仅限于此,这个约定是合法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有效的,但500元钱的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构成了赌注的性质。赌博是指以财物作赌注,通过某种方式决定输赢的活动。蔡某与曹某约定的500元钱作赌注。赌博情节轻微的违反了社会善良风俗,严重的则构成违法犯罪。因此,我们在调解中根据《合同法》第7条、第56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是违反了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对善良的风俗违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的行为类似于生活中常见的“打赌”,并不是把赢钱作为目的,但双方压注资金违反了社会善良风俗,双方有关1000元钱归属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其它部份仍然有效。本案中双方对于放鸭认家门确定其归属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因此,我们在调解中认为虽然关于1000元钱归属的约定无效,但放鸭认家门的结果则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