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支持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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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支持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汇编目录(一)HYPERLINK\l"扶持工业类政策"扶持工业类政策1.HYPERLINK\l"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2.HYPERLINK\l"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3.HYPERLINK\l"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二)HYPERLINK\l"扶持服务业的政策"扶持服务业的政策(三)HYPERLINK\l"扶持创意产业的政策"扶持创意产业的政策(四)HYPERLINK\l"扶持企业自主创新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创新政策正文(一)扶持工业类政策1.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4)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6)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7)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8)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9)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0)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1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1)对跨省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等权证变更过户可免收有关各项地方性规费,经批准可免征契税。2)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经核准可列入当年经营成本。(二)扶持服务业的政策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2.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3.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4.适当考虑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按不同类型企业确定计算缴纳营业税;5.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6.对在我区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和房产税。7.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8.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