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六合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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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5关于印发《加强六合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全区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六合区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六合区建筑工程局制定了《加强六合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六合区建筑工程局2012年4月10日加强六合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六合区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我区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第三条区质监站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负责记录核实,并对已核实的不良行为进行汇总,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建立健全现场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现场服务工作。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对存在疑问或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要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和拖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对较大或复杂、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须要有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书面明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的图纸会审、相关验收等服务工作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实施,中途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工程验收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过图纸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未经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必须进行技术性、安全性、经济性的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对各专业设计说明的形式和内容应按照设计阶段深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得出现设计说明严重漏项或与图纸内容相矛盾的现象。第九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否则区质监站可给予批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涉及存在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质量问题难以界定的,由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部位、内容、数量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工程原设计单位确定,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技术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施工质量问题,除进行检测外,必要时由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形成专家鉴定意见,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向责任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