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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云人社发〔2009〕13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委、卫生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工商联、共青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1-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和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州市于6月底前将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工作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二○○九年六月五日-3-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二、目标任务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3万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力争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具体任务见附件1、附件2。三、建立见习基地(一)设立条件-4-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申报程序1.省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3),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2.州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报。3.驻滇中央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同)申报。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5-(三)见习基地授牌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合格的,授予“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各州市可参照确定州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授牌。四、组织参加见习(一)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基地及时向当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