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贸易角度审视合同欺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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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贸易角度审视合同欺诈1前言据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报告显示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世界第二,然而随着我国对外经贸事业的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额日益扩大,灵活多样的贸易方式、业务种类不断产生,贸易欺诈风险也随之越来越大,这样难免出现外经贸企业欠款、坏账问题,且日益严重,直接影响了我国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欺诈风险已是迫在眉睫,也越来越受到学者与国际贸易人士的关注。2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概念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以达到使对方同意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欺诈方利用签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来实施欺诈行为,不论欺诈方是实施积极还是消极的欺诈行为,都是通过签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来进行的。欺诈手段是欺诈方对所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或关键性内容虚假陈述,或利用两国之间信息不对称而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进而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欺诈性合同。欺诈方在与被欺诈方订立买卖合同时,本身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也准备在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但同时也想从履行欺诈性合同中获取不法利益。3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3.1合同主体欺诈识别合同主体欺诈,是指合同一方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而利用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的方法进行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对此应从以下途径识别合同主体的合法性:识别合同主体虚构。例如:所谓的“皮包公司”,此类当事人无法人资格,一般也无权签署贸易合同;合同当事人为某一大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知名度高、资本雄厚,但子公司资本很弱,而且财产上又与母公司独立;当事人纯属商业骗子,制造假名片、假地址、假证明等,利用各种关系诱骗对方当事人。识别合同主体变更。通过主体变动欺诈的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声称自己无法履约,向对方提出由履行条件更优的第三方代替履约。在优惠条件吸引下,如果外贸公司在未对履约第三方进行资信调查的情况下就接受了第三方履约就很容易受到欺诈威胁。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合同主体有很多种类,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也不同,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的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法律特点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贸易欺诈者往往以较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即使行骗手段目的暴露,最后法院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他们也只承担少的可怜的注册资本金,使对方当事人损失惨重。3.2合同质量条款欺诈识别合同质量条款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条款方面虚假陈述,或者隐瞒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使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质量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商品的质量是买卖双方最主要的交易条件之一,它不仅关系到货物的使用效能和售价高低,也关系到货物的销路和声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提高交货质量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种类复杂,质量特征不同,表示方法也不同。归纳起来,对商品的表示方法大体上有凭实物买卖和凭说明买卖。如欺诈方在签订合同时谎称自己的产品为名牌产品或专利产品,以推销自己的假冒伪劣产品;或是在签订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样品,使对方信任而签订合同,履行时却以伪劣产品替代等。3.3合同索赔条款欺诈识别在国际贸易合同的索赔条款中,规定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则买方有权对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以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不受损害。利用索赔条款欺诈,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有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通常是利用卖方疏于防范,对货物品质的标准规格进行诱引,进而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要求上做文章,使卖方同意签订自己无法或是很难达到的品质要求条款,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索赔。卖方对买方的索赔欺诈主要是在索赔时间上设置陷阱,然后拖延时间以劣充好,向买方交货,使得买方无实际索赔事件或超过索赔期限而不能实施索赔。4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4.1合同主体形态欺诈的防范合同主体的资信状况调查。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时,选择交易伙伴或合作伙伴十分重要,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能力及诚意。所以第一步需要对合同的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可以通过我国的驻外机构及商会进行相关咨询。合同主体的法律性质审查。主要是核查对方是否具有缔约资格。审查主要有以下四种:对方是自然人身份,需要确定对方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对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需要确定适用于该组织的订约资格范围,超越范围缔约的合约无效;对方是法定代表人具有签约能力,签约前需要核实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此时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代理委托书,或是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证书。4.2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