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畔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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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畔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上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1人和委员6人,共7人组成,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或者在另行选举时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因退出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布公告,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三条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0年12月23日。第四条本村选民登记时间为2010年11月24日至2010年12月3日。登记站设村办公室。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及迁入我村的非农户口的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列入本次选举的选民。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姓名、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第六条本村按以下方法办理选民登记:(一)户籍在本村的,由选民登记人员上门登记,村民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倡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在本村规定的选民登记日期内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没有主动登记的,视作不参加本村选举。第七条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选民名单和选民人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第八条本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3人。村民委员会委员中,妇女委员1人,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自荐直选”。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村民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4、文化程度高,年纪轻,身体好,大部分时间在村,有精力做村委会工作;5、有开拓进取精神,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第十条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村委会成员的竞选。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2、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5、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现有上述行为或情形的人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宣布。第十一条符合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的选民都可以“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妇女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并递交《自荐书》(写明本人的基本情况、竞选职位、竞选理由、治村方案等),并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签订竞职承诺书、创业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没有递交自荐书和签订上述承诺的无效。自荐人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分职位按姓氏笔画为序公布。第十二条鼓励“自荐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在投票日的三日前确定,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自荐人、另行选举时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第十四条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女委员的选举,由选民按照设定的职数直接选举产生,采取一次性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第十五条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采取设立投票站集中投票方式,在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