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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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一、总则(一)为了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财建〔2007〕102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除险加固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除险加固项目。(三)除险加固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总责,授权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负相应责任。(四)除险加固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由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除险加固项目,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核算。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看了可参照水利部财务司组织编制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南》进行会计核算。(五)除险加固项目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六)项目法人必须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二、机构和职责(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明确职责,对资金运行全过程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二)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2.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归集工程建设成本和费用。3.根据合同和价款结算单办理价款结算,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4.编报项目的基本建设预算、年度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5.参与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谈判、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6.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三)项目法人其他内设机构应协助财务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1.按计划申请和筹集建设资金。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工作。3.价款结算的审核以及预付工程款的抵扣。4.在建工程和设备物资的管理工作。5.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编报工作。6.竣工决算前,中标合同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与工程概(预)算的还原对应工作。三、建设资金筹集(一)除险加固项目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安排专项投资解决。(二)除险加固项目的资金筹集要坚持以地方投入和中央补助相配合,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资金及时同步到位。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各级出资比例,对财政困难、地方资金难以到位的市县应加大省级配套比例。(三)除险加固项目应建立资金到位情况月报制度,项目法人每月均应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对地方资金严重不到位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督促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四、资金使用管理(一)除险加固项目资金使用要符合以下原则:1.符合各级政府关于除险加固项目资金使用规定;2.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标准;3.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程序。(二)项目法人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建设存款专户。项目法人负责多项建设项目的,按规定应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存款专户,严禁项目法人乱开账户、多头开户。建设资金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三)项目法人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四)除险加固项目所有款项支付须按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的程序办理。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3.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五)除险加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必须采用支票、汇票或汇兑等规定的结算形式,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六)项目法人不准违规使用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设账外账,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出借银行账户。五、价款结算管理(一)合同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确定的单价,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二)项目法人应制定完善的设计变更手续。涉及单价调整的变更事项应做好单价的重新核定。(三)项目法人必须明确合同、工程、财务、现场管理机构等部门和人员在价款结算管理过程中的职责。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2.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