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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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在院长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作的落实。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照工作安排实施各项工作,有事需向院长请假。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填好后,经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5.根据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安排,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6.坚持学习,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做好笔记,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7.实行考核制度,对各组或个人的工作,实行定期抽查、检查,对其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补助。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问责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所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人员负责解答、引领、处理居民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内提出的医疗服务项目、办事程序以及寻医问药等各类问题,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3.此制度适用于全体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人员。4.凡是负责为来院体检就诊人员服务的人员为问责责任人。5.问责责任人对询问者要热情接待,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6.对咨询和所办事宜属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范围的,问责责任人应认真解答,做到一次性解释清楚,对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及时办妥;对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7.对咨询和所办事宜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范围的,问责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其到其他工作人员解答办理,并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8.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置之不理的的现象发生。对制度不落实、居民意见大的,甚至引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纠纷的,每人次罚款100元。**县医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院各项财务管理,切实做好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各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作开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建设,由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第三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本县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第四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部门对我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数额,结合我院实际服务人口,确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总额。第七条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实施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条财务科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与其他经费混用。第十二条财务科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四条财务科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要建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考核到人。第十六条财务科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第十七条财务科将对每笔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第十八条资金核算实行专账核算制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