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_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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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_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规定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_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规定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篇11、教育收费根据按照各有关文件规定和申领的《收费许可证》上所注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2、学校应在《喻家小学收费一览表》中所列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3、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物价局、教育局的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学生每次交费必须如实、及时填写收据,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人员姓名。4、学生交纳费用时,学校要给学生开具正式收据。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收据由班主任登记,家长保留。5、如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变化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必须由学校向物价局和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经审请核批准后再组织织实施收费,未经报批,不准收费,并实行谁收费谁负责的规定,追究其应负的责任。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确保收费的规范、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1、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2、学校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3、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4、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5、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6、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7、、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篇3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第四条杂费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第五条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的调整方案,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第八条省级教育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对学校接收借读生的条件做出规定。借读费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第十条杂费、借读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批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