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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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08国政霍云龙所有国际公法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总论一、国际法的概念、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纳入、转化和混合、中国实践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特点(各国公认、构成国际法基础、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具有强行法的性质)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3.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1.国家的四个构成要素和类型(考点:判断哪些为国际法主体,哪些不是)2.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利(独立权、自保权、平等权、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3.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主权豁免内容:管辖豁免、司法程序豁免、执行豁免),国家豁免的放弃(须明确作出),默示放弃:起诉、应诉、反诉、介入4.国际法上的承认a.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的区别(完全的、正式、不可撤销的;不完全的、非正式的、暂时性的、可以随时撤销的)b.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的区别(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建交、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多边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c.对新国家的承认(原因:合并、分离、分立、独立)d.对新政府的承认(基于革命或政变)、有效统治原则5.国际法上的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条约的继承:人身性条约和政治性条约、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等)国家债务的继承(5种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三)国际组织1.联合国(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等,重点为大会和安理会的职权及表决制度)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双重否决制)、安理会的主要职权(接纳新会员国、秘书长人选、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采取强制执行行动等)2.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作为国际法主体具有派生性、有限性,具有四个特:(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普遍性的全球性组织,不包括区域性组织、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四、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责任的构成(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可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事实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行为、前述机关和人员的越权或不法行为、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的特定人员的行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区别2.排除不当性的情况自愿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3.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4.国际责任制度新发展a国际刑事责任的“双罚原则”b.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灭绝种族、侵略、战争、反人类的国际罪行c.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的损害赔偿主任赔偿责任主体的三类不同情形:国家责任、双重责任、营运人责任(无论国家或私人)国际法分论一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1.领土主权及其限制a.领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b.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条约合法,限制就合法,条约不合法,限制即为不合法)2.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区别3.领土的取得方式a.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之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b.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3.边界国际实践中以山脉与河流为界的通常处理方法4.界标维护、边境土地和界水的利用5.南极地区法律地位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冻结领土要求、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二、海洋法(1)内海:相当于领陆;(2)领海:属于领土,限制是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是刑事);(3)毗连区:沿海国四项管制权、依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