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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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拒绝赔偿。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案例二: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该楼房可否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案例三: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案例四:村民小陈有一辆福特车,村办工具厂向他租车。双方约定:该车平时放在小陈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村办工厂每月借用5-6次。为获得保险保障,小陈同意由村委会出面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25万元。在保险期间,小陈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饭店门口。办完事回到停车处时,小陈发现福特车已被人盗走。村委会得悉后,立即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了具体情况后,指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五:2010年12月方军将已购买的二居室公房及室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元,家用电器和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分别是10万元和8万元。2011年4月方军为改善居住条件,又买了1套三层楼的商品房,并将原有公房出售。5月5日受让人黄某将全部房款一次付清,当天就入住了。方军收下房款时与受让人约定,下周一起去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谁知祸从天降,受让人黄某入住才5天,因其未关紧煤气阀门而引发火灾,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受让人找到方军,方军得知后迅速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请分析此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本案关键问题是该房屋转卖是否全部完成?有三种意见供选择:第一种意见:被保险人方军已将其投保的房屋出售,而且买方已向他支付了房款,银货两讫。此时被保险人方军对房屋已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效力已经终止,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终止后发生的保险标的损失,当然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被保险人与受让人对所交易的房屋既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仍为方军所有,因此方军对房屋的保险利益依然存在,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那份合同并未失效。但是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单的条款约定,将房屋转卖的情况在7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违背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第三种意见:因为房屋的转卖过程没有完成,被保险人方军对房屋仍有保险利益,同时在房屋事实上未被转让的情况下,他也无需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事故损失。评析:“房屋转卖”在房地产行业中,是指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即所有权转让过程已经完成。转让没有完成,被保险人还不需要就这项转让行为承担通知义务,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无从谈起。案例六: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10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