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财产认定—重庆冉缤律师文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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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财产认定重庆冉缤律师文集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1、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是认定本罪的基础和前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推定犯罪,当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也无证据证明其来源为合法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其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犯罪嫌疑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推定是在一定事实基础上的推定,这个事实基础即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首先是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没有这个事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基础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拥有的巨额财产可以以多种状态存在,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具体类别可以分为:(1)实物。这是巨额财产的一般存在形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现金和有价证券,如房屋、汽车、银行存单等。(2)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有些是以特殊状态存在的,如债权、投资等。(3)转移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察觉到司法机关的侦查或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或者感觉到某种败露危险的情况下,转移财产、掩盖罪行是其本能的反应。被转移的财产,有些经司法机关追查可以收缴扣押到案,有些则因为转移的环节多或者转移到境外而无法追缴扣押到案。这种情况下,根据帮助转移财产的相关人员证明转移财产的事实及转移财产的内容、数量、价值,也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拥有相应数额的财产。犯罪嫌疑人的支出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支出,如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消耗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具体类别可以分为:(1)消费。这是犯罪嫌疑人财产支出比较常见的形式,包括日常生活花销、购物、享受服务等花费。(2)馈赠。即犯罪嫌疑人无偿赠与他人的财产。(3)其他支出。包括犯罪嫌疑人用于行贿及其他非法活动等支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证据种类很多,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事实都可以运用,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结论、勘验及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中选择和运用。2、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是证明本罪的关键对于犯罪嫌疑人就其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所作的说明,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认真的查证,其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是证明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项收入。对于犯罪嫌疑人说明的合法来源,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该部分数额为合法收入;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作出说明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合法来源进行查证,以确定其合法收入的数额;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合法收入和不合法收入,司法机关也应当查证清楚,以排除家庭成员的收入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出相互混淆的情况。3、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决定案件性质;对于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经责令说明来源,结合对其说明的查证情况,可以作出司法判断和推定。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即犯罪嫌疑人对其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事实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2)犯罪嫌疑人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无法说明;(3)犯罪嫌疑人说明了财产来源,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犯罪嫌疑人说明了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实践中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时,可将犯罪嫌疑人的现有全部财产与以往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已认定的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数额)及合法收入,剩余的就是来源不明、的财产。在具体计算方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2)如果遇到难以计算的情况,计算犯罪嫌疑人合法收入时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支出时要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即采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