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农业局2008 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pdf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23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永春县农业局2008 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pdf

永春县农业局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pdf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永农发〔2008〕69号永春县农业局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泉海渔〔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确保水产品质量安,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一)通过开展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持证情况检查,整改和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持证率,促进水产养殖规范化发展。(二)通过开展养殖生产记录的执法检查,整改和查处违规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三)通过开展养殖过程兽药使用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提高水产品质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二、组织领导局成立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周文翰农业局副局长1副组长:刘吉祥县渔政站、水技站站长成员:林培兴县水技站副站长周丁扬县水技站陈章吾县水技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林培兴任办公室主任。三、执法重点(一)4月25日至6月31日,重点检查县水产苗种场。执法检查重点:1、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2、水产育苗兽药使用情况,主要包括;育苗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乙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3、水产育苗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育苗用药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育苗生产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等。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7月1日至9月31日,重点检查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及其他集约化水产养殖企业。执法检查重点:1、养殖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是持有有效的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2、生产养殖兽药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乙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3、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2养殖用药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等。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10月1日至10月31日,落实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回访,落实整改情况四、工作要求(一)本次执法行动工作,由局统一部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监督落实协调工作。局组织渔业执法人员、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参与,成立执法行动小组,抓好执法工作,逐步建立局统一领导下的,以渔业执法机构为主,水产技术推广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渔业执法机构对被检查单位的持证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及存、用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产技术推广机构配合渔业执法机构,对被检单位的用药进行指导,并对所使用投入的合法性、有效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指导监督。对被检单位的产品质量送市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为便于事后取证,依法开展的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工作,渔政人员需参加取样过程。(二)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便于督促,执法行动期间,凡实施检查的水产养殖单位或散户,均需由渔业执法人员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1),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渔业执法机构要建立水产养殖单位或散户档案,以便实行动态管理。对无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苗种生产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贮存或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水产养殖产品被检测出药残超标,以及未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要按照“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3相应地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需责令改正的、由执法检查单位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格式见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十二)。(三)各地要大力开展水产养殖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养殖生产者宣讲养殖业生产的各项规定,让养殖生产者掌握持证生产、依法用药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守法意识,争取广大养殖从业人员对执法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运用媒体适时宣传执法行动的效果,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通报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