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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一、业务概述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度或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录入、修改。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逾期补充申报;以及企业注销时对当期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申报等。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据实申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3.弥补亏损明细表;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据实申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核定征收)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对年度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年5月31日止。逾期申报须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对季度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季度首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首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逾期申报须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四、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办结(适用于纳税人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情形)。 纳税人申请→网上申报点击全申报办结(适用于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情形)。 (二)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 五、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外便函〔200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zjtax.gov/ 2013年4月修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