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地争议判决案例.pdf
上传人:Ke****6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8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财务管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地争议判决案例.pdf

财务管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地争议判决案例.pdf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地争议判决案例 税法对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规定了不同征管措施,例如居民企业一般实行自行申报,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实行源泉扣缴制度。不同的措施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地点、纳税义务时间等纳税要素,导致实务会产生不同理解。本文分享了法院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对纳税义务地理解而导致争议的判决案例,并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阅读。 1.案例情况(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1案例背景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公司”)和非居民企业佳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永国际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荣盛中天公司”),投资总额为8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8000万美元。其中,荣盛发展公司出资60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佳永国际公司出资20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地点为沈阳市。荣盛发展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地点在河北廊坊市。 2011年5月30日,佳永国际公司(该协议甲方)与荣盛发展公司(该协议乙方)签订《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同意将其在沈阳荣盛中天公司中持有的25%股权价值3700万美元转让给乙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审批后生效;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在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将3700万美元缴付给甲方,双方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同日,又签署2项协议。其一是:沈阳荣盛中天公司(该协议甲方)、荣盛发展公司(该协议乙方)和佳永国际公司(该协议丙方)三方签署《关于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补充规定:三方同意将股权转让所得税170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由乙方代扣,甲方代缴至指定的税务部门,补充协议自签署日起生效;将“乙方在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将3700万美元扣除170万美元股权转让所得税后的3530万美元缴付给佳永国际公司”。其二是:沈阳荣盛中天公司(该协议甲方)与佳永国际公司(该协议乙方)签署的《代扣代缴所得税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甲方在本合同签署日起的5日内,将乙方的股权转让所得税170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以纳税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为准)缴至指定的税务部门,本合同自签署日起生效。2011年6月3日沈阳荣盛中天公司缴纳了税款,2011年6月7日,沈阳荣盛中天公司取得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指定银行为建行融汇支行(廊坊市)。2011年6月14日,荣盛发展公司向境外汇款228,821,660.00元。2011年6月21日,完成工商股权变更手续。 税款缴纳:2011年6月3日,沈阳荣盛中天公司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代扣代缴所得税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11,039,290.00元,取得缴款单位为沈阳荣盛中天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显示:扣缴义务人为沈阳荣盛中天公司,纳税人为佳永国际公司,代理申报中介机构为荣盛发展公司。会计处理:沈阳荣盛中天公司《记账凭证》(编号:7600000445)载明:代扣代缴佳永股权转让所得税款,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关联往来(荣盛发展公司总公司)。 1.2案件复议、判决经过 嗣后沈阳荣盛中天公司解到,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的规定,该笔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受让方荣盛发展公司,即便是委托本公司代缴,也应该向荣盛发展公司所在地(廊坊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为此于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退还已纳税申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批准退税的通知。沈阳荣盛中天公司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后收到沈国税复决字(20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有误,也确认了原告到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是对税法理解有误,但仍作出佳永国际纳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代缴的所得税不予退还的复议决定。最终沈阳荣盛中天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沈国税复决字(2013)2号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向原告退还税款11,039,290.00元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