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否向以后年度结转.doc
上传人:景山****魔王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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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否向以后年度结转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否向以后年度结转?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广告费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但是业务宣传费只能当年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对房地产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特殊规定,即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此外,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因此,只有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年。广告费的扣除情况分两种,新办企业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在3个纳税年度内结转,但是新办企业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后发生的广告费和非新办企业的广告费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即可以无限期结转。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