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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3.1.1定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因消费需求向我行申请的指定用途的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买大宗家电、家具等消费用途。3.1.2授信对象及受理条件3.1.2.1授信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遵义地区或其他我行分支机构以及县级行政区域有自有权属的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充足的现金流,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3.1.2.2客户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需要抵质押的,须共有人同意用抵质押品进行抵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3.1.3授信额度、用途、贷款方式、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3.1.3.1授信额度贷款总金额除以贷款月数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70%。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的最高授信不得超过5万元;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应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员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部门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不含)以下、国有大型企业部门副经理(不含)以下、国有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最高信用贷款金额3万。3.1.3.2贷款用途用于住房装修、购买大宗家电、家具等我行无对应信贷产品的消费用途(如不得以消费贷款方式购买汽车、住房等)。3.1.3.3贷款方式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其中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为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担保公司;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的应要求借款人至少购买包含人生意外保险险种的人身保险;担保的其他具体规定参见《遵义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遵义市商业银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1.3.4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0%,不得下浮。贷款利息自贷款本金实际发放之日起计收。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即一年(含)以内贷款,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按照浮动利率执行,实行一年一定,即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每年1月1日根据公布的利率,按相应利率档次确定当年的基准利率,并按照相应的上浮比率确定最终执行利率。3.1.3.5期限采用信用方式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的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质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3.1.3.6还款方式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一般采用按揭贷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不受理一年期到期还本付息、按期计息到期还本方式。3.1.4授信流程各环节规范要求3.1.4.1授信调查与分析调查人员应调查借款人贷款的真实用途,家庭收入是否持续稳定,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嗜好。借款人贷款方式为信用的应对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从严掌握。3.1.4.2贷款资金监控及贷后管理客户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指定的消费行为预期可以取得发票的,在授信审批同意后,客户须在放款前自主支付消费资金,在取得发票后15日内凭消费发票申请银行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贷款资金将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客户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指定的消费行为预期不能取得发票的,在授信审批同意后,贷款资金将实行委托支付方式,严禁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经办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良率应控制在0.5%以内,不良率达到1%或连续六个月超过0.5%的,总行将停止贷款经办行办理此项业务,待不良率降至0.5%以内六个月后,经营管理行向总行业务管理部门重新申报。3.1.5授信材料清单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授信业务调查评价表(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含配偶);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个人收入证明或足以证明其收入水平的证明(包括贷款人认可的工资单、代发工资银行卡对帐单、税单、纳税证明等);个人人行征信;能够证明其消费用途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能提供发票的除外);以质押或土地(房产)抵押的,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质物原件;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决议;固定住所的权属证明(客户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其他资料);面谈记录;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