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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宣讲主要内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内容解读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基本情况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七部委以联合部长令签署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施行。国家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电子信息行业管理,管理思路如下: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核心任务是对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实施限制与禁止措施,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2、“从源头抓起,立法先行”,以立法作为突破口;3、制定标准,实施目录管理,以渐进方式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4、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分“两步走”:先搞自我声明,再实施3C强制认证管理;5、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是最终目标。二、《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自2007年3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并标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和产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及所在部件名称;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纳入《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符合《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即:产品中的均匀材料,其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不能超过0.1%,镉的含量不能超过0.01%。三、《管理办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一)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不包括出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进口产品的销售)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三)电子信息产品涵盖的范围: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详见《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四、《管理办法》涉及的基本概念:(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含义: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它不良影响。(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含义: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四、《管理办法》涉及的基本概念:(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含义: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5、《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6、这里所指的污染控制不包括对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过程中对“三废”(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控制。四、《管理办法》涉及的基本概念:(四)《管理办法》要求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4、六价铬;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注:目前《管理办法》只控制上述1~6类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暂时不对这六种以外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第7类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指《管理办法》会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地提出一些必须限制使用的其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四、《管理办法》涉及的基本概念:(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定义: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为配合《管理办法》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治标识要求》标准的贯彻、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决定成立环保使用期限研究项目组,与各行业协会协作提出相关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参考值,集团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