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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标准人在社会里生活,虽然寿夭各有不同,但无论怎样长寿,生命的年岁总有一定限制,不可能像山川日月一样永恒存在。这样,人按其自然年龄,就可以划分为幼年、少年、青年、中年和老年了。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进入什么样的年龄界限才能算做老年人,获得社会与家庭的承认、尊重和必要的赡养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认识,对老人的标准,也有不同的规定。所谓老年人,在中国古代有着两方面的含义,即生理学意义上的老人与社会学意义上的老人。就前者而论,人们是否已经进入老年,是以人体器官的组织结构与生理功能的衰退程度来决定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当这种衰退达到某一程度时,人就会在外形与内部功能中反映出衰老的征象。但是,由于不同的个人之间衰老的速度存在着差异,所以往往以年龄作为判别是否已经进入老年的外在明显标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生理学与解剖学不发达的时期,年龄更成为老人的主要标志。就后者而言,衰老与年轻又是相对的,年龄较大的长辈对于年轻的后辈可以称“老”。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对于家庭的重视,家族内部的代际关系,即所谓“父子之义,长幼之序”,对于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以“孝”为中心的对父母及长辈的尊重、服从与赡养,成为古代敬老养老风俗的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古代社会中,父母对于子女,长辈对于后辈,尽管其年龄不一定达到历代王朝制定的老人标准,但也可以列入老人的行列,这就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老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人口平均寿命较低,历代王朝规定的老人年龄标准一般都偏高,所以社会学标准的老人在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中,更有其实际的意义。早在距今二千四百多年的春秋时代,儒家学者就已经注意到了人的衰老过程与老年的标准问题。着名的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篇中这样叙述了人生的自然历程与不同年龄阶段的划分与称呼: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百年曰期颐。由儒家学者看来,人的一生每十年可以分为一个阶段,如同阶梯一样层层递进。每一个人生阶梯都有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礼记》所规定的老人标准是六十岁,到达这个年龄的人称为“耆”,开始踏入老年之境,已经不需事必躬亲,而可以随意指派后辈和年轻人做事。达到七十岁的人,正式称为“老”,负有传授自己的学识与经验给下一代的责任,也享有受人尊敬的地位和被人赡养、照顾的权利。至于八十以上直至百岁的老人,称为“耄”和“期颐”,他们已不再担负社会的义务,应该安享晚年。不过,先秦的儒家学者对于老年何时到来以及老年人应当怎样安排生活和照料自己,理解为有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礼记•王制》篇认为,人的衰老从五十岁左右开始。从五十岁前后起,人的体力与精力都逐渐衰退,行动已感到不太方便,在家里行动开始使用手杖,六十岁的人在本乡行动,七十岁的人在本国活动,都必须借助于手杖的帮助。同时,人到五十岁左右,体力下降,活动量也有所减少,这样,引起生理功能的明显转变,因此他的饮食必须特别注意,日常活动应该与家中的青壮年有所不同;六十岁左右的老人,因其吸收功能变差和身体需要较多的营养,所以要考虑经常给他们吃肉以维持健康;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气血两衰,身体虚弱,应该穿丝质的衣服才能保暖过冬;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要有人依偎才能暖和;“九十虽得人不暖矣”。同时,在工作与社会交往方面,五十岁以上不再从事需要较重体力的劳动,六十岁不再服兵役,七十岁不再过问宾客的往来和迎送,八十岁以后,就连亲属的丧事礼仪也不再亲自一一履行。可见,在五十岁到七十岁之间,是先秦儒家学者们认为人衰老较快,人的生理机能衰退迅速的阶段,因此,把老年的界限确定在这一年龄段内是有道理的,他们的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将老年定在这个年龄段的上限还是下限,不同的时代与不同的王朝又都根据需要作出自己的确定。汉代学者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追述西周时代的制度说,圣王对自己疆域之内的百姓,“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秦的统一,使中国的历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秦王朝国祚短促,似乎没有对老人的标准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继之而起的汉王朝也基本如此。但是从大量汉代皇帝颁布的优待老人的诏令来看,一般都是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才能享受这些待遇。如汉文帝元年(前179)三月颁布的诏令规定,对全国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年满九十岁的老人,还加赐帛二匹,絮三斤。(《汉书•文帝纪》)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大赦天下,八十岁以上老人免除其家二人的算赋,九十岁以上则免除其家庭的徭役。(《汉书•武帝纪》)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又下诏规定,“年八十以上,诽诬告杀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