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曾在日本享受海外特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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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曾在日本享受海外特权众所周知,自鸦片战争以来,英、法、俄、德、日等国凭借其船坚炮利,通过数次对清战争,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获得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等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特殊权益。凡中华儿女,只要一提起这些,莫不咬牙切齿,痛恨不已,“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然而历史有时却近乎在开玩笑,饱受列强特权欺压的大清国,居然在日本和朝鲜曾经也有过领事裁判权,甚至在朝鲜还有租界。在日本:从唐通事到领事裁判权第一个给予清王朝特权的国家,就是日后使中国吃尽了苦头的日本。这个历史事实,日本碍于自尊不愿提,中国出于政治考虑也不愿提,因此长期不为人知。1950年,蒋介石在台湾发表演讲《实践与组织》,里面有这么一段话:“甲午之前的日本,还是一个非常积弱的国家,外国在日本都有领事裁判权。当时连庸懦无能的满清政府派驻日本的领事馆,也同样享有此项特殊的权益。日本人和我国在日侨民发生纷争,如果是日本人违法,我国领事馆就可以直接将该日本人逮捕、处罚。”这段话,道出了甲午之前中日两国关系的实情。中国人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可以追溯到明末清初。当时由于内乱,大量中国人逃亡到日本,为了便于管理,1640年,日本政府任命华侨中较获人望者数人为“唐通事”,全权负责华侨社会的治理,举凡商品价格之决定、客商之取缔监督、劳工雇佣、华侨间纠纷之裁判及执行等,统归其管理。唐通事甚至还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称为“通事会馆”。后来,唐通事逐渐变为世袭,而不再每一任都接受日本政府的任命,这种制度也一直延续到明治维新时期。唐通事制度与领事裁判权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主要在于唐通事由日本政府任命,与户籍所在国并无瓜葛,而领事则由户籍所在国派出,代表了一国主权在国外的延伸。但唐通事制度与领事裁判权制度依然有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一点就是,唐通事与领事都拥有对本国侨民的司法裁判权,都可以按照本国的法律与习惯,而不是所在国的法律来进行判决。1853年日本被迫开国之后,对外国人的仇视和防范逐渐加深,同时现代主权观念也开始萌发。1867年,德川幕府命令中国人到管理局登记国籍。居留于横滨的中国人,向幕府联名申请建立由中国人管理自己国家国民的会议所,最终获得许可,这就是1873年建立的横滨中华会馆。凡华侨之间的事务,概由中华会馆处理。在大阪与神户,华侨在1875年之前即成立了福建公所、广东公所、三江公所等自治机构,1893年,两地华侨消除成见,建立了神阪中华会馆,统一管理两地华侨。另外,1874年,日本神户外国人居留地(相当于中国的租界)行政局成立,规定由瑞典籍侨民担任警察署长,以广东籍华人六名担任巡查。之所以要由广东人担任巡查,是因为广东籍华侨在当地外国人中势力最为庞大。在函馆港,日本政府于1874年开始登记中国人户籍,1875年,函馆开拓使厅(相当于市政府)雇用广东香山县人黄宗佑为翻译官并管理华人事务,黄在此职位上一直干到1897年。中国在日本获得真正的领事裁判权,是在1871年《清日修好条规》签订以后。1870年,日本外务大臣柳原前光鉴于中日两国之间因没有条约,给两国人民商业往来造成很大不便,于是前往北京,向清政府提出缔结“修好条约”。然而清政府因为深受不平等条约之苦,对订约问题比较敏感,以“只要双方互存信赖,则无缔约之必要”为理由予以拒绝。而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和直隶总督的李鸿章则力主修约,在曾、李二人的积极推动下,1871年9月,中日双方在天津签订了以中方提出的文本为基础的《清日修好条规》。条规共十八条,如规定“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即领事),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就这样,两个饱受西方列强领事裁判权侮辱的亚洲国家,互相承认了在对方国的领事裁判权。从1872年到1886年,中日两国相继在对方境内设立领事馆。清王朝在日本的领事馆建立以后,各地有华侨户籍的日本官府都陆续将华侨户籍移交给中国领事,华侨登记户籍时所收取的牌籍费,也由各华侨公所或会馆收取后上缴一半给领事馆充当办公费用,而不再交给地方官府。“户籍的移交,即意味着对华侨的管理权也一并移交,也就是说对华侨的司法裁判权,也一并移交到中国领事的手中”。在日中国人触犯律令或发生纠纷不再受日本法律的制裁,而由驻日领事根据清朝法律定罪。但清朝领事的裁判权,不只限于大清国民,也可以及于日本人。1879年,两名日本人因与华人发生诉讼,被清国驻神户兼大阪领事刘寿铿拘押,日本兵库县知事特为此事照会刘寿铿,要求释放。至于中国领事因审案传讯日本人,更是常有的事。华侨与日本人之间有关债务、租赁房屋等方面的纠纷,往往也由清国领事进行判决。由于拥有司法审判权,中国领事馆在人员配备及建筑上不得不体现出多种职能。在神户兼大阪领事馆三名师爷中,就有一个刑名师爷,十一名人员编制中,有两名是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