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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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局皖国土资[2003]4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经修订的《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确保地图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含互联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在地图上发布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图、电子地图、地球仪和文化用品、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等涉及附有地图图形的以及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图形产品。第三条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必须保证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地图编制、印刷和地图审查工作。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地图出版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地图广告工作。第二章地图编制、印刷管理第五条编制、印刷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资格。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六条编制地图应采用最新信息资料,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内部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第七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测绘局共同制定发布的1:100万《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绘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在地图上绘制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画法样图绘制。第九条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利用地图(含地理底图)复制、翻译、改编、编制地图,必须征得原地图或者地理底图著作权人的同意,并签订相应的使用合同。但是,著作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载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图的批准文号。第十一条印刷单位不得承印需要审查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无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不得承印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第三章地图广告管理第十二条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地图编制单位,应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文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地图编制资格的单位,不得申请地图广告业务。地图编制单位开展征集地图广告业务,应向所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报送发布广告的编稿样图,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避免同期内重复开展地图广告征集工作。第十三条利用地图刊登的广告,其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内容审查。普通地图、内部地图不得刊登广告。第十四条刊登广告的地图,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第四章地图审查、出版管理第十五条下列地图在出版、展示前,须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其中,有专业内容的地图在报送审批前,其专业内容应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一)公开出版、印刷、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二)内部使用的行政区划图;(三)绘有国界线的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图、书刊插图和示意图;(四)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出版的地图。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报送一式三份试制样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交当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审核。需在地方展示或在地方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地图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六条普通地图(含行政区划图)应当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或经新闻出版总署核定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专题地图(时事宣传图、交通旅游图等)可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或者由省新闻出版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版社出版。第十七条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出版前,必须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