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10绩 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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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绩点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第二十条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分制成绩60616263646566676869绩点2.02.22.42.62.83.03.23.43.63.8成绩70717273747576777879绩点4.04.24.44.64.85.05.25.45.65.8成绩80818283848586878889绩点6.06.26.46.66.87.07.27.47.67.8成绩90919293949596979899绩点8.08.28.48.68.89.09.29.49.69.8成绩100<60绩点100级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86420第二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度量,是学生评优的依据,是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统计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为本专业全部必修课程。第三章学士学位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要求凡本院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好,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二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二)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3.60;(三)专业主要课程重修课程达到6门及以上;(四)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五)曾受过记过处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学院当年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的平均值。第十三条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奖励平均学分绩点0.5。第十四条学士学位审批(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的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将审核结果记入“本科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依据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汇报说明。(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三)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仅研究审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第四章其它第十五条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第十六条对学位授予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办公室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工作有误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院学位有关规定时,应予复议后撤销原决定。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条本细则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