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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经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资本登记、营业执照、经营异常监管、信息公示、公司秘书、监管、附则10章73条,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府办〔2013〕14号)予以废止。1基本信息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10204424.htm"\t"_blank"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1]3第二章登记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二)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股权出质登记。(四)备案。(五)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商事登记业务范围。第八条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分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四大类。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类型,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第九条在珠海经济特区内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十条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一)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投资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四)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约定的合伙期限、委派代表。(五)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六)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经营场所。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商事主体申请备案的事项应当包括:(一)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公司秘书的姓名(名称)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清算人成员名单。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登记和备案时,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公示的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公示的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等事项时,可以到商事登记机关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网站办理。第十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可以不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没有申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