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字06-08)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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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地产集团中锐地字[2006]第8号签发:钱建蓉关于下发《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19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报董事长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10月18日起施行。中锐地产集团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集团或集团全资、控股和参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公司”)相互之间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书面承诺等。第三条集团全资、控股公司签订合同适用本办法,参股公司经其董事会讨论通过后适用。第四条集团的所有合同都应当进行会签,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暂不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并可及时清结的合同除外。第六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广告、销售、物业等类)的签订,均应先采用议标形式,经办部门须先确定合格的方案或规格要求,并提供货比三家的报价资料;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进行招标或议标,具体程序见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集中招标项目分批合同审批根据招投标制度执行。第七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称“董办”)对集团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常规管理。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范本的起草及批准第八条合同应采用集团统一制作的规范文本(以下称“合同范本”)。各类合同范本由董办法律专员(以下称“法律专员”)统一制作,具体步骤为:1、由法律专员指定经办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合同范本初稿及基础材料、经办部门的意见或建议等;2、由法律专员草拟该类合同的范本草案后送回经办部门;3、经办部门针对范本草案的专业条款及可操作性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后再提交法律专员;4、法律专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研究、修改、定稿,提交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董事长会签后下发。第九条经办部门在办理合同会签时,如发现现行合同范本与实际情况相脱节或内容需要补充、修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律专员并说明情况,法律专员应立即对该合同范本进行审查、修改。法律专员应定期(每年第四季度)和不定期对合同范本进行审查,并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订和调整。上述对合同范本的修改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4项进行会签、下发。第二节合同会签前的准备第十条合同会签前,经办部门应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及待签合同的背景,并积极就合同权利、义务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协商。第十一条经办部门负责制作合同会签稿(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等)。经办部门起草或填写合同,应保证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并如实填写《合同会签审批表》(附后)。如使用集团下发的合同范本,经办部门根据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的结果对合同范本的空白格进行填写。合同范本中没有规定的,应作为双方的其它约定条款填写到合同范本中的“其它约定事项”一栏。合同范本中的空白格无须填写的必须用斜线划实或注明“此处空白”,或注明“无”,合同提交会签时不能留有空白格(签订时间、地点、签名除外)。如使用集团下发的合同范本,但经办部门在制作合同会签稿时需对合同范本进行部分修改的,修改的条款应使用加粗的黑体文字并标注下划线,以示与合同范本相应条款的区别,并在《合同会签审批表》中注明。如集团已下发相关合同范本,但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套用国家规范文本,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采用其提供的文本且我方只能接受时,经办部门须在《合同会签审批表》中注明。如集团无相关合同范本时,经办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应注明页码、章、节、条、款等,无正文的页面要注明“合同签章页,本页无正文”字样。应尽量避免使用空白签章页。经办部门制作的合同会签稿及《合同会签审批表》有内容遗漏或表述不清,或遗漏相关资料、附件的,会签人员有权拒收。第三节合同的会签一、合同会签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会签所涉及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经办的合同和集团职能部门经办的合同。项目公司经办的合同包括只需项目公司层面会签的合同和经项目公司层面会签后报集团层面会签的合同(是否报集团层面会签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集团职能部门经办的合同(包括集团职能部门办理的以项目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由集团层面会签。第十三条经办部门制作的合同会签稿及《合同会签审批表》应递交项目公司行政人事部、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称“集团总经办”)合同送签员(以下称“送签员”),由送签员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