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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合同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钢筋捆扎、模板搭设、砼浇筑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第3条建筑工程的施工按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工程部牵头分管,施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第4条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转让等各环节,均适用于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但在生效前,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由经营部负责起草合同,或会同法律顾问起草直接对外的合同,并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评审;由项目部在考核确定分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经营部、法律顾问起草、审核单项分包合同;由工程部在对分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由主管副总经理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由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盖章生效。第5条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经营部、项目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第三章分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第6条与分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具有所分包的施工项目或劳务项目的资质条件;分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分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分包商(队)必须具有所分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服从施工项目部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未经施工项目经理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离施工作业人员;能够按照施工项目部的现场管理要求,做到人员、机械设备进入现场有标识、有登记造册、有日常记录;分包商(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怠工,更不以要挟进行变相罢工。第7条分包商(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推选、确定:由项目部通过考察、比较,从两个以上有履约能力的分包商(队)中确定一个分包商(队),并按照要求填写《分包商(队)推选表》上报;由工程部组织有项目部、经营部、公司有关领导参加、由项目部主汇报的评审会,并形成《分包商(队)确定表》上报;根据分包项目的重要程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定批准。第8条对于诚实信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项目的分包商(队)可以免审作为长期、稳定的首选分包队伍;对于有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施工项目部应当限定在正式开工前予以整改,否则不准其开工;对于有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公司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作为推选和继续作为分包商(队)的对象。第9条施工项目部在推选、确定分包商(队)上严重失误,或者疏于管理,或者与其串通合谋、欺上瞒下,给所分包的施工项目和本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对施工项目部给予扣减承包奖等处罚。第四章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第10条凡是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有条件的均通过设置施工项目部而实施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必须按照公司所制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执行。第11条施工项目部的内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或者经理助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材料管理员、核算管理员等,应当按照《施工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纪律要求,互相配合、互相协助、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第12条施工项目部一经组建,从施工的准备、开工到具体施工、验收、结算、保修等各个阶段,都应当结合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等,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其中,施工方案,包括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施工的纲领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文件,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编制、审核、审批:项目经理初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编制公司工程部复核复印转工程部备案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审批项目部按照方案执行第13条为了加强公司及其各施工项目部对施工的动态控制,除了实行公司领导现场办公、工程部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和施工项目部的日常自查之外,必须按照下列时间就施工计划和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报告:(一)凡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的例会、专题会,必须在会后当天,最迟为会后第二天,整理出会议纪要,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至工程部、主管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