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讨——兼论其与证据交换制度之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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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自E据开示制度探讨内容摘要:本文从比较研究英、美两国的证据开示程序入手,探讨了普通法系中这一证据制度的基本涵义、功能、渊源与法理,及英、美两国具体的开示方法、种类、范围与法律后果。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有所帮助。我国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及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已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刨立了证据交换制度,但还很不完善。本文从开示范围、开示主体、内容及意义等角度出发,比较了证据开示和证据交换制度的异同。并对我国引入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我国目|{{『的诉讼构造下,引进英美证据开示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直接嫁接证据开示程序并不适宜。文章结论部分对借鉴汲取证掘开示制度的做法提出了建议,对促进我国证据交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关键词:证据开示:证据交换:审前准备程序;举证时限Abstract:Thepurposeofthispaperistooutlirlethehasicprinciplesandconditionsofdiscovery(disclosure)procedureinBritainandUnitedStates.Systemofevidencediscoveryplaysanimportantrollinstrengtheningproceduralimpartialityandimprovingproceduralefficiency,whichhasbeendemonstratedbytheSuccessfulpracticeinBritainandtheUnitedStates.Althoughtheembryonicformofsystemofevidericedisdosurehasbeeninthecivil1itigationofChinainCormofjudicialinterpretation,it’snecessarytocompareandanalyzethespecificpointsofthetwodifferentsystems,suchasrange、method、prineipalpartandsignificance.SuggestionsaboutimplantingthemethodsinChinaarealsomadeintheconclusionpart.Keywords:discovery:systemofevidencedisclosure:pre—trialpreparation;produceevidencetime—limitation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探讨前言证据开示(discovery)又常被称作证据展示、发现程序.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向其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文件以及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的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和程序。其最早起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法定制度。之后,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证据开示是普通法国家诉讼程序的重要特色,多数普通法国家都实行证据丌示制度,只要与诉讼具有关联性,就应在庭审前开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未经开示不得在开庭审理时使用。我国审判中也己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的做法。目前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尤其是2002年4月l同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有关证据开示、证据交换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并直接影响司法实践。本文在梳理、分析国外证据,r示的渊源、原理、意义以及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中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进行研讨,并提出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改革的具体构想。第一章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涵义和功能一证据丌示制度的基本涵义证据丌示的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根掘《布莱克法律辞典》,discovery的本来涵义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在审判制度中,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作为-E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