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刑法及犯罪学习教案.ppt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PPTX 页数:36 大小:1.5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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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目录(mùlù)页掌握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关于空中犯罪问题的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对劫持民用(mínyòng)航空器做出规定的国际公约,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现有缔约国137个。(一)公约(gōngyuē)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shǔyú)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该条款规定了公约适用的地域范围。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该条款对“在飞行中”进行了定义。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第二条规定:“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jīchǔ)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zuòwéi)登记国的管辖权。”《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2)对于有危害航行安全、违反机上正常秩序与纪律行为(xíngwéi)的人,机长有权在任何降落地点令其下飞机(第八条)。(四)降落(jiàngluò)地国的权利和义务(四)降落(jiàngluò)地国的权利和义务(一)劫机犯罪(fànzuì)的定义(一)劫机(jiéjī)犯罪的定义(二)公约(gōngyuē)的适用范围(三)管辖权(四)司法程序规则(guīzé)(一)犯罪(fànzuì)的定义《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如果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是(huòshì)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公约第二条规定:《蒙特利尔(ménɡtèlìěr)公约》对管辖权的规定与《海牙公约》几乎相同。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二)管辖权掌握我国法律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者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guīdìng):“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guīdìng):“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zàochénɡ)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zàochénɡ)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航空器罪,指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或唆使(suōshǐ)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liùtiáo)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破坏航空设施罪,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fāshēng)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是指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ɡōnɡs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行为。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民用机场正常秩序,致使机场无法运营(yùnyíng)的行为。任务(rènwu)实施/感谢您的观看(guānk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