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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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概念】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参加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和常住本市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回农村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居民转为非农村居民的,可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拟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市、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运行服务、业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基金的监管工作。民政、审计、价格、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保障适度的原则。第六条【统筹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市)统筹,三年内实行市级统筹。第七条【鼓励社会投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章基金管理第八条【筹资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第九条【筹资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应当在国家、省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不低于国内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具体筹资标准,征求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济基础较好的区(市),可以适当提高筹资标准。第十条【筹资渠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方法。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筹资标准的20%;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扶持。市、区(市)两级政府补助资金应当在每年3月1日之前,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十一条【缴费方式】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缴费。缴费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村民委员会代收;(二)镇或街道财政机构代收;(三)通过现代金融和信息化手段实行电子征收;(四)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缴费方式。具体缴费时间、方式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缴纳的费用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十二条【特殊人员费用】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需要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区(市)财政负担。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父母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次年按规定缴费。第十三条【补缴方式】延迟或者中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未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在参加或者重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应当补交延迟或者中断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费用。第十四条【保障衔接】参合农民因工作或身份变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持参保证明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因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证明,可以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五条【基金使用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当年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控制在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的15%以内,累计结余应当控制在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25%以内。结余基金转入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从统筹基金中提取,规模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第十六条【基金用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第十七条【基金日常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使用安全。第三章医疗待遇第十八条【保障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第十九条【保障时间】参合农民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保障待遇。第二十条【就医凭证】参合农民按规定缴费后,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