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专项资金管理办(优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5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政府的大学生资助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有效使用资助专项资金,规范资助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款等。第三条:资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主要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学生工作处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资助专项资金的.项目分配预算报告提交财务处。第五条: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足额使用。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资助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专项资金。第六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资助专项资金,接受院财务、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使用情况。第七条: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附则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服务贸易产业发展,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自治区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