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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工程建设:也称工程建设活动或简称工程,是对土木建筑工程的建造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其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特殊性:1、建设产品的特殊性:a、总体性;b、固定性;2、建设的特殊性:a、生产周期长;b、建设过程的连续性和协作性;c、施工的流动性;d、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性强。我国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主要有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建筑业企业以及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建设单位:是指拥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办妥工程建设手续,以建成该项目达到其经营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总承包企业:是指对项目从产项到将会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承包的企业。总承包企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计单位(或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二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业企业:也称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名序列又分为不同等级,名等级均规定了相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建设项目的交易方式:A: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交易方式:1、建设全过程承包;2、阶段承包;3、专项承包;4、建造-运营-转让承包;B:按承包者所处地位划分交易方式:1、总承包;2、分承包;3、独立承包;4、联合承包;5、直接承包;C: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交交易方式:1、计划分配;2、投标竞争;3、委托承包;4、指令承包。招标采购的对象:是工程、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有两个基本条件:1、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2、必须存在招标投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的竞争局面,买方才能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选择中标者。。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4、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5、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加以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的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的合同。践成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要式合同:符合特定方式(如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合同方可成立的。不要式合同:无需以特定方式合同即可成立的。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录事人互有债权债务,一方的义务正是对方的权利,彼此形成对价关系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单务合同:又称片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彼此没有对价关系的合同。如赠与合同。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管理的内涵:1、合同管理作为一种活动,是在特定组织、特定时空环境下发生、发展直至结束的;2、合同管理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它与活动主体的目标相关;3、合同管理的核心是协调。协调的对象是组织中各种资源之间的关系;4、合同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法律基础对合同的实施和管理有如下两个作用:1、合同在其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受到这个法律的制约和保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签订与实施带来的法律后果按这个法律判定;2、对一份有效的合同,除合同作为双方的第一行为准则外,如果出现合同规定以外的情况,或出现合同本身不能解决的争执,或合同无效,依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它决定了争执解决的程序,以及这些法律条文在应用和执行中的优先次序。第二章招标投标制度对于工程项目招标来说,具体的择优目标有:最佳质量、最优技术、最短周期、最低价格。。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特点:1、程序规范;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3、采购行为公开;4、一次成交;5、投标报价保密;6、投标报价是一种有约束力的行为。实行招标投标制的作用:1、确立了竞争的规范准则,有利于开展公平竞争;2、扩大了竞争范围,可以使买主更充分地获得市场利益;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能力;4、促进业主做好工程前期工作;现代竞争遵循着已经形成的规范准则,包括:1、平等准则;2、信誉准则;3、正当准则;4、合法准则。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